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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实施细则与报送材料(上)
文章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0 21: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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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学历与资历

(1) 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

(2) 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5年以上(15),其中任教不少于8年。

(3) 具有相应系列高级职务,且任职5年以上(5)

(4) 业绩特别突出的评选对象,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入选。

四、评选办法

特级教师评选,按照学校(单位)提名,县(市、区)推荐、市()考评和省级评审的程序进行。整个推荐评选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1. 提名与推荐

中小学校的评选对象由学校(单位)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在充分了解评选的目的、意义和评选条件的基础上,由教师酝酿提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通过全面考核之后,确定推荐人选。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少年宫、电教(仪器)站的评选对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酝酿提名,市()教育行政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

2. 考评

考评以市()和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为主的方式进行。各地成立由同行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要通过听课、答辩、查阅教案与有关材料、召开各种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对推荐的人选逐个进行考评,在政治思想表现、师德、教育、教学、教研和培训指导教师等方面进行认真全面的考察了解,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形成系统的考评材料,并提出考评意见。

3. 评审

省教育厅成立“湖南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委会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评委会根据本细则,依据市县两级的推荐、考评意见和评审材料,对送省评选的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入选对象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省教育厅根据评委会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本细则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原1990年湖南省教育委员会印发的《湖南省省级评选特级教师实施细则》(湘教人字[1990]35)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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