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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
文章作者:佚  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4 19: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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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办法

1. 出版社在制订年度出书计划时,应自觉按上述原则控制书号使用总量,总量(包括控制数量的品种和不控制数量的品种)确定后,连同年度出书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出书目录,以及有发稿权的编辑人数,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所辖出版社的书号使用总量时,应着重参考出版社的年度出书计划,以便将那些可出可不出和不该出的选题压下来,使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也可适当保留35%的机动数,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调剂,以保证重点图书的出版。总量核定后,连同各社年度出书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出书目录,以及各出版社有发稿权的编辑人数,于每年年底一并报新闻出版署。

3. 新闻出版署经审核,将批准的书号使用总量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并由中国ISBN中心按批准的书号总量发给书号的顺序号和校验位。

4. 各出版社在领到书号的顺序号和校验位之后,需办理条码手续。地方出版社(含设在地方的军队系统以外的各类出版社)统由省新闻出版局按中国ISBN中心所拨书号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办理条码。在京的中央级出版社自行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办理。

5. 在未接到批准的书号使用总量和书号之前,为不影响出版社出版、发行工作的连续性,出版社可将上年度结余书号移作下年初使用。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社主管部门在给新闻出版署的审核报告中要写明各社1994年上半年书号使用量、截止号数,以便ISBN中心给各社发放下半年书号的顺序号和校验位。今后,出版社不得自行编排国际标准书号的顺序号和校验位。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在每年年终时,应对所属、所辖出版社的书号使用情况作一次检查,对超出批准使用总量出书的出版社,根据超出的原因和情节轻重给予减少下一年书号使用总量10%以上的处罚。必要时也可由新闻出版署直接作出处罚。

8. 今后,如发现出版社有卖书号问题,要给予减少书号使用总量15%以上的处罚。

9. 因为1994年已过半,1994年书号使用总量于71日前报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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