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语法网 英语词汇网 高考英语网 中考英语网 名师教研网
精心组稿 精巧编排 精彩纷呈 全心打造英语第一品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首       页 | 政策法规 | 职称评定 | 论文写作 | 图书写作 | 编辑基础 | 论文欣赏 | 代理论文 | 代理出版 | 投稿技巧 | 综合百科 | 会员之家 |
您现在的位置: 名师教研网 >> 名师教研网 >> 政策法规 >> 文章正文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佚  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9 7:55:55
          ★★★ 【字体:

 

第十五条 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31日起实施。新闻出版署于199733日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