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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 |||
| 文章作者:佚 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9 7:5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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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005年3月1日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4日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 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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