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
| 文章作者:佚 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9 1:01:34 |
|
||
|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 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会员中心 | 取回密码 | 友情链接 | 用户留言 | 管理登录 | | ||||
|
||||